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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

  刑事代理的作用:

  刑事被害人仅指在犯罪行为中具体法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

  一、被害人的特征

  1、刑事被害人是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通常情况下,在犯罪实施的同一过程中,都会产生相对的两个方面,即犯罪人和被害人。其中,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承受者。尽管世界各国对犯罪的定义、种类以及罪名的规定不尽相同,立法对被害人的规定和理论上对“被害人”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但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仍是被害人最显著的特征。惟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侵害,才最终成其为被害人。

  2、刑事被害人是犯罪事件的当事人

  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通常也亲历了犯罪的全过程,是犯罪事件的当事人。因此,被害人对犯罪过程的陈述,对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重要意义。

  3、刑事被害人是与诉讼结局有直接关系的人

  被害人因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参加诉讼,其目的是通过追究犯罪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请求赔偿或补偿以维护、恢复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诉讼中,主持诉讼的国家机关应当注意倾听被害人对诉讼案件处理意见及恢复自身权益的请求,以使案件的处理更趋公正。

  二、刑事代理报案的作用

  1、有助于被害人及时准确地获知有关司法信息

  (1)在立案阶段,被害人虽享有对不立案侦察案件的知情权,但仅限于被害人直接控告的案件,若属他人报案、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则没有规定应告知被害人。而对决定立案的侦察案件,法律也未规定需要告知被害人。

  (2)在侦查阶段,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却未相应规定要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特别是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害人可能因此一无所知,这大大削弱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地位。

  (3)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检查机关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对告知方式未做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检查机关通常采用平信邮寄送达告知书,一旦地址不符或者出现其他情况,被害人就难以获知有关信息。

  (4)在审判阶段,由于《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法律送达裁判书给被害人的期限与方式,司法实践中除非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很难及时获知案件的裁判情况。

  所以,以上阶段律师可以及时的了解到最新信息,同时可以及时告诉给当事人。

  2、有助于保护弱势被害人的法律权益

  弱势的被害人是需要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群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要为弱势的被告人及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没有对弱势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所以受害一方要及时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更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有助于被害人充分有效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把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成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赔偿范围受到不应有的限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物质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而将精神赔偿排除在民事赔偿之外。《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犯罪的被(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赔偿其财产损失”。这些方面显然专业的律师比起当事人要有很多的优势,所以由律师代理报案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刑事代理控告的意义:

  1、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

  受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他们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有着不同于国家和社会的独立利益和要求。尤其在实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诉讼利益和要求尤为突出和强烈。所以我国法律对公民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他渴望并有权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故,由律师代为报案会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要求。

  2、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被害人报警的意愿决定着犯罪案数的规模,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对犯罪的控制水平,而且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犯罪全过程有比较清楚的了解。所以,一旦被害人第一时间没有报案,这很不利于查明实情,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3、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

  刑事诉讼的公正就是指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有效地平复被害人。但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以被告人为本位,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实际上,正义既适用于原告,也适用于被告,它旨在维系被告人与原告之间的适当平衡。因而,必须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确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维护其失衡的权利,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确保这些权利实现,最终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促进法治的实现。

  由专业的法律人士代理当事人报案,从各个方面来说对当事人都是有利而无害的,客观上也可以弥补法律没有规定的方面。并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检察院承办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粤公网安备 44120202000230号